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003.10元、误工费3076.61元、护理费32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财产损失1980元、后续治疗费6300元、鉴定费3200元,合计27083.57元×80%计21666.8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003.10元、误工费3076.61元、护理费32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财产损失1980元、后续治疗费6300元,合计27083.57元×20%计5416.71元;被告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负担146元,***、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负担6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0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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