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 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车辆修理费30082.35元; 三、***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鉴定费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共计3125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