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北流市永达陶瓷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北流市永达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81658.2元; 二、被告广西北流市永达陶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的办法:以81658.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计9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北流市永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42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