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北流市永达陶瓷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北流市永达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81658.2元;

二、被告广西北流市永达陶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的办法:以81658.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计9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北流市永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42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7-12-0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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