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 山东海盛源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24执保216号 申请人:山东海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花刚。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心标。 申请人山东海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海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65000元的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海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保单号为AJIND50Z0120Q000141U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5月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工行河南省周口太康支行的存款3779.77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太康支行营业部257201118051的存款564.64元。 至此,被申请人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部分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424执保216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