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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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向***支付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款540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5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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