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乡市和利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9)豫0711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即:一、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乡市和利商贸有限公司剩余货款3897378.99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自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以3785426.99元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3897378.99元为计算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新乡市和利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乡市和利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自2019年1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维持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251元,由永同达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24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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