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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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君山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2民初4422号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山东省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2民初4422号判决第二项内容为***对前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君山路支行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君山路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