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君山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2民初4422号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山东省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2民初4422号判决第二项内容为***对前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君山路支行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君山路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5-18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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