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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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元支行 邢台东百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邢台东百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替其偿还的银行贷款12116.46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原告替被告偿还的贷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