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 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07元,2017年11月30日后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0.1计算支付至取得房屋所在楼栋初始登记证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负担217元,被告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6-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