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080.5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为142.14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上述第一、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案件受理费1175元在最高主债权本金限额为12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各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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