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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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东区广顺架材租赁部 阜阳三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阜阳市颍东区广顺架材租赁部和被告阜阳三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3月16日解除。 二、被告阜阳三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颍东区广顺架材租赁部租赁费用1593363元及违约金(部分违约金以753553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0日起开始计算;其余部分违约金以83981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开始计算,上述违约金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租赁费用付清时止)。 三、被告阜阳三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阜阳市颍东区广顺架材租赁部钢管187875.1米、扣件152134套、顶托5120套、套管565根、快拆架18950.5米(其中90横杆5149.8米、120横杆5022米、2.5立杆8750米、0.7立杆28.7米);如不能按时返还,应赔偿原告阜阳市颍东区广顺架材租赁部4022542元。 四、被告***、***对上述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阜阳市颍东区广顺架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58元,减半收取2722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2229元,由原告阜阳市颍东区广顺架材租赁部负担700元,被告阜阳三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15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