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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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木塔加油站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众望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阳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至县木塔加油站货款215730.98元并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2%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东至县木塔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8元,减半收取3009元,由被告负担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原告负担8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