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930号

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代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确定被告***、***、***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邮局以收件人***的收件地址欠详及收件人电话停机为由退回。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因此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现在确切住址有权再另行起诉。

驳回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6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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