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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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水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衡水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签订的《泰华未来城》购房协议书。 二、被告衡水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利息(利息以26335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元由被告衡水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