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 河北冀鑫包装钢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冀鑫包装钢带有限公司尚欠货款308064.5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0.48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380.48元,由被告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