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丽水市金桥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6293.61元,并支付利息、复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以本金9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以本金906293.61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5.4375‰计算,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月利率8.15625‰计收复息至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906293.6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5625‰计算);

二、被告丽水市金桥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62元,减半收取6431元,由被告***、丽水市金桥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2
发布日期 2020-05-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