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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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建昌县恒嘉置业有限公司 营口盛鹏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盛鹏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工资款24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被告营口盛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