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鹰潭市永威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在49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永威光电仪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担保人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129号(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房屋;

三、查封担保人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襄樊国用(2001)字第360107020号】。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冻结到期前,申请人如需申请续查封、冻结,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不申请,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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