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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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闵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来安县闵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六安市闵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2020)皖1122执53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00元及利息或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4-9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