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六安市闵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来安县闵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六安市闵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2020)皖1122执53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00元及利息或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4-9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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