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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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中吉汽运有限公司 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逾期贷款283050.89元、罚息复利9176.52元及剩余贷款415736.22元,以上共计707963.63元; 二、被告***、***、***、***、***、铜陵中吉汽运有限公司、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275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10654,原告负担146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