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止原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被告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00410元并支付违约金75846.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时配合被告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拆卸剥皮机; 四、驳回原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13元,由原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056元,被告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承担259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