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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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 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辽阳石化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S-5-051-G); 二、被告(反诉原告)辽阳石化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 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73,478.25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辽阳石化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除锈涂漆费用139,693.46元、整改费用252,606.59元,合计392,300.05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辽阳石化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交付全部竣工资料;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辽阳石化机械设计制造有限 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第二、三项款项冲抵后,被告(反诉原告)辽阳石化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381,17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4元(原告(反诉被告)预交),退回原告(反诉被告)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408元,应收11,90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辽阳石化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53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被告(反诉原告)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9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辽阳石化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808元。鉴定费3,500元(原告(反诉被告)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辽阳石化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63,000元(被告(反诉原告)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辽宁龙士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