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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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 景德镇市古镇混凝土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赣0222民初73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翱,景德镇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住***。 被告:景德镇市古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高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敏,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靖,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汪杰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丹,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景德镇市古镇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343228.67元(详见赔偿清单);2、保留原告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5日,被告***驾驶赣H×××××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浮梁县滨江东路往景德镇市区方向行驶到浮梁县景北大桥红绿灯地段,与停在该货车右侧由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遇红灯共同等候。绿灯亮起二车左转弯前行时,由于被告***驾驶车辆疏于观察,致驾驶的赣H×××××号车刮撞原告***,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浮梁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南昌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景德镇市古镇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320000元。经景德镇市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原告***一个七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180日,后续治疗费23000元。被告***驾驶赣H×××××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经协商无果后,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前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辅助器具费、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65000元,其中给付原告***人民币297000元,给付被告景德镇市古镇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268000元; 二、原、被告同意本案就此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32元,减半收取5216元,原告***自愿承担3224元,景德镇市古镇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992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