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城中村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人民币2,908.80元;

二、驳回原告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给付其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0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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