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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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城中村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人民币2,908.80元; 二、驳回原告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给付其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