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省烟草公司本溪市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腾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腾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付原告辽宁省烟草公司本溪市公司损失59万元。 二、驳回原告辽宁省烟草公司本溪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腾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