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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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5月13日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4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布洛克二区1栋2单元二十八层2805号房屋; 三、被告***协助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登记编号:201709011201)和证号为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213182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撤销手续; 四、被告***向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贷款本息32863.92元和逾期偿还代偿贷款本息的违约金(以14136.71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727.21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7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向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注销手续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431914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4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前述判决主文第三项义务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付); 六、被告***向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286382.8元; 七、被告***向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5957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6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