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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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护理费7508.8元、交通费104元、残疾赔偿金746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202.6元,以上损失合计96175.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096.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原告负担502元,由被告***负担2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