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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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 黄山市景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黄山市金牛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景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10565.15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0565.1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就原告黄山市景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二分之一即5282.58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282.5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山市景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