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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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邹平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损、施救费、交通费,共计19124.89元。(由本院过付);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5273元(由本院过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施救费398元; 四、驳回原告***、***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2元,被告***负担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