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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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泓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垒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弋阳县永宁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9)赣1024民初916号民事判决; 二、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3,980.11元,并自2019年5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计53,512元,减半收取计26,756元,由***负担23,191元,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384.17元,由***负担48,920.97元,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6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