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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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广西信达友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67691.94元; 二、被告广西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67691.9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起计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4157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17157元,由被告广西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