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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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久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铸造事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久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铸造事业部支付货款548208元及利息,(利息以54820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42元(原告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铸造事业部已预交),现由被告内蒙古久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