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宁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广西宁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14044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6元,减半收取计8803元(广西宁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