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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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1124.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7元,被告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