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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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51441.51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房产权证号:新(2017)伊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新(2017)伊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六份,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