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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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19375元,并向原告***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承担以借款本金1193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