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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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新疆中北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71,485.07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湖南保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变更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140,970.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76元,减半收取计3388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76元,由双牌县阳明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