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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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山西一洲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山西兵娟制衣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兵娟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清偿TY201012017008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3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22%计算,2019年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罚息年利率7.83%计算,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山西兵娟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清偿TY201012017008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22%计算,2019年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罚息年利率7.83%计算,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山西兵娟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清偿TY201012017008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22%计算,2019年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罚息年利率7.83%计算,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四、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被告山西兵娟制衣有限公司所抵押19项机器设备(抵押登记编号为临猗工商抵登字(2017028)号)享有抵押权,并对处置抵押物的变价款在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山西一洲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以其与***的夫妻共有财产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山西一洲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兵娟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99260元,由被告山西兵娟制衣有限公司、山西一洲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