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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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东升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东升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关煤站 平定县昌鑫机械工程队 平定县计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平定县人民法院(2019)晋032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 二、山西东升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郭计昌工程款571549.31元及相应利息(以未付工程款571549.31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未付工程款571549.3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16元,减半收取计4758元,由山西东升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16元,由山西东升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8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