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山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从2014年1月4日到2020年1月3日六年的租金66930元,并承担每年逾期未付租金1115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的利息。

2014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租金11155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

2015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3日租金11155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

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3日租金11155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

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租金11155元的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

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租金11155元的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

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租金11155元的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

二、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山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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