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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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从2014年1月4日到2020年1月3日六年的租金66930元,并承担每年逾期未付租金1115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的利息。 2014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租金11155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 2015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3日租金11155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 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3日租金11155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 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租金11155元的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 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租金11155元的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 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租金11155元的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 二、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山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