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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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截止2018年5月3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6000元,利息908.44元,罚息411.63元,共计17320.07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6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的相应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