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土门东方超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土门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赔偿原告***损失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土们东方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