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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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6月12日的利息52.475158万元,合计252.475158万元,并继续按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1.655‰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清偿原告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9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8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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