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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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丹东市程坤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丹东市程坤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860元,并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1元,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