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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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部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南部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58731.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258731.85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南部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维修基金10863.6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南部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南部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南部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