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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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6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6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70495.65元(已含税费)及利息(以270495.6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由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50495.65元,并以250495.6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87.16元,由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439.53元,由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47.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10.00元,由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68.00元,由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74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