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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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费9万元及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川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四川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