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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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四川千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9民初1951号 原告:***,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吟,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千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佳。 被告:四川六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晓红。 原告***与被告四川千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六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