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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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园区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四川博辰创鑫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将被申请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园区支行账户44×××60在230万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博辰创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