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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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蓝图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蓝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交付位于四川省中江县仓山镇新桥头蓝图金岭半岛1栋1单元-14-4号房屋及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蓝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9973.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起,以184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0日起,均计至2019年8月14日,均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进行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蓝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逾期办理初始登记违约金。 逾期办理初始登记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313973.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进行计算。 四、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蓝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面积补差款38067.3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32.00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17.00元,合计94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蓝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32.00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